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统计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作为统计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统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要深刻认识到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等。
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龙头法。作为统计工作人员,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着重从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在深学细悟上下功夫。要深入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政治性,自觉恪守“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深入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真正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统计获得感。要深入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科学性,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要深入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系统性,依照新修改《统计法》统一工作标准、改进工作方法、增强统计本领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深入学习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责任性,在具体实践中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守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
二要在配套衔接上下功夫。全面贯彻落实这部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要强化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新修改《统计法》的有效衔接,该新建的新建,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绝不能与新修改《统计法》起冲突、相背离,保证新修改《统计法》确定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要强化相关调查方案制度与新修改《统计法》的有效衔接,相关调查方案制度在遵循新修改《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贯要求的前提下,还要体现新增条款的约束、修改内容的指向和细分办法的一致。要强化相关操作流程与新修改《统计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操作流程要与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契合和衔接,确保新修改《统计法》精神落到实处,打通新法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三要在抓好落实上狠下功夫。要加强对县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及时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进行学习,并纳入县委党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切实强化县级领导干部的学习认同。要加强对所管所辖统计调查人员的学习培训,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专业人员、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学习宣传培训,努力做到应知应会。要加强对县直有关部门统计人员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有关部门统计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要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鼓励和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抵制统计造假行为。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通过“中国统计开放日”、12·4、12·8等活动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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