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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医保】医保基金监管再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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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5号)颁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章轲签署国家医疗保障局第7号令,颁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5章46条,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医药机构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现场和关联场所检查;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授意有关人员不配合调查,或者组织有关人员串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视频监控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情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人员提取电子信息数据;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清除法定或约定合理保管期限内的历史数据;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等行为;可认定为《条例》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情形。

《条例》明确,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生育津贴等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活动,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扎紧医保基金监管制度笼子,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新添了一部法律依据。



审:叶映华

复审:莫

终审:阮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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