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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山县2026 年农业产业示范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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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 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 号)及(独农领复〔2026〕9 号)项目立项等文件精神,你单位编报的《独山县 2026年农业产业示范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评审,

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地点:下司镇。由县气象局牵头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建设内容

      1.采购安装一套多要素数据监测站。包括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发送及接收系统,风向风速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雨量传感器,裸温,光合有效辐射传感器,日照时数传感器,五层地温,五层土壤水分,数据存储,太阳能供电系统,室外数据接收显示屏,风杆,标识牌,防护设施,安装附件。

     2.采购 2 套实时画面接收设备。包括 2 个摄像头,网络发送,接收和处理。

    3.建立一个数据综合服务

平台包括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应用服务
    4.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及防雷工程建设

三、项目投资

    安排 2026 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 50 万元。

四、实施期限

10 个月(2026 年 2 月—2026 年 11 月)

五、资金项目管理要求

     (一)县气象局要组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牵头,参与和指导项目实施过程技术、质量和资金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项目实施程序,定期开展检查,项目实施应在批复期限内完成。规范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监控、自评等相关工作。项目实施前后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移交管护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项目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独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独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三)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现行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

   财政概算评审。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起 3 个月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的、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实施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四)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验收并及时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确保项目“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归档管理,严格项目资料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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