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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宣传引导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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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4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州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引导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是全面做好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政策的告知与衔接。黔医保发〔202524号规定,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我州现行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长与省文件不一致,应设置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即:2026121日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仍按我州原有政策执行。2026121日起,我州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月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医保局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女职工开展全覆盖告知。并督促用人单位将政策内容精准传达至每一位适龄女职工,确保告知全覆盖。同时,要指导参保单位规范用工参保行为,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及职工关注连续缴费年限要求,避免因断保、漏保影响待遇享受,共同维护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

二是扎实做好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医保局医保经办窗口要把好服务群众的第一道关,强化辖区内窗口经办人员、后台接电人员的培训指导,要让窗口人员充分了解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津贴支付(含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等各项政策,着力提升一线人员的政策解释能力和沟通技巧,做到对群众咨询“心里明、讲得出、道得明”,变“被动解答”为“主动宣传”,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清晰、准确、有温度的政策指引,从源头上减少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是切实把好生育津贴发放的“出口关”。2026121日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仍按我州原有政策发放生育津贴待遇。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医保局在发放过程中,若发现临时参保的情形,可积极主动咨询法律顾问,核查判断其生育津贴发放是否合法合规,坚决防范和打击通过挂靠参保、虚构劳动关系、重复领取生育津贴等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独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61月7


初审:叶映华

复审:莫立新

终审:阮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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