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司法局职责要点和底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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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职责要点

一、政治建设方面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转化为开展本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思路和创新方法,转化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

3.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抓好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司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升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司法行政工作。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系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职责,为全县打好打赢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5.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常抓常管、抓早抓小、打早打小,引导干部时刻铭记公仆身份,注意自身言行,及时消除负面舆情隐患和坚决禁止违规违纪案件发生。

二、业务工作方面

1.承担研究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州决策部署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及督察督办工作。

2.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调查研究全县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负责全县政府法治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5.负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县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审查各部门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6.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研究行政执法活动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办证工作;负责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察工作。

7.负责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县人民政府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以及社会管理、地方稳定的重大涉法事项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参与县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承办县人民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8.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员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9.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0.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1.指导、管理全县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

12.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13.指导、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工作。

14.指导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

三、自身建设方面

1.从严从实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在政治立场、政法方面、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党组议事规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班子成员带头讲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带头讲团结、重团结。

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按照“五过硬”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四化”建设,实施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修养、职业素质、综合素质和政治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践行法治、公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

3.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围绕“支部建设标准化、组织生活常规化、教育管理精细化、工作制度体系化、阵地建设规范化、服务中心最大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从严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强化党组主体责任、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4.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

5.承办本系统应急高度、协调、指挥工作。收集并报告本系统重要动态信息,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协助处理全县重大案件和事件。

四、其他工作方面

1.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部署,认真执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巩固党的基层政权。

2.负责开展本系统内“涉黑涉恶”的排查摸底工作,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深挖余罪漏罪。严肃查收本系统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情况。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做好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教育管理。

3.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宣传中央、省、州、县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帮助帮扶联系点解决脱贫攻坚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案件调处工作。抓好脱贫攻坚过程中的营商环境整治、涉及公平竞争文件清理及产业项目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负责抓好麻万镇花园村1个联系村的帮扶工作,负责抓好基长镇阳地村的挂帮工作。持续深入开展“148”法律援助精准扶贫工作和“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工作。

4.负责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州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  底线清单

一、政治纪律方面

1.严禁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站位、政治立场上发生偏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2. 严禁在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严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

4. 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5.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搞一言堂、小团体,严禁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

6.严禁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禁违反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损害人民的利益,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严禁务虚不务实,纸上谈兵、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脱离群众,损害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

7.严禁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严禁参与境外敌对分子分裂国家活动,严禁参与破坏民主团结、违反国家民族政策的活动;严禁参与非法信访、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等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8.严禁妄议中央的大政方针,在公开场合上发表歪曲事实的错误言论;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严禁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严禁歪曲党史、军史,污蔑革命烈士、改编、乱编国歌。

二、廉洁纪律

1.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

2.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3.严禁在日常工作、信访接待、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驻村帮扶等过程中出现拖拉推诿、消极应付、吃拿卡要和其他伤害服务对象及群众感情、损害其利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4.严禁超标准接待、超标准用车、超标准办文办会、超标准用房,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资金等,严禁违规收取茅台酒、高档烟、奢侈消费品或违规参与经营等活动。

5.积极开展党内法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分析单位党风党纪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责任到位。

6.认真落实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工作要求,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推进党支部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有效落实;时刻关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7.在局党组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上级纪委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现的案件线索在向单位党支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积极办理上级纪委下发的违纪线索。

8.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协助党支部加强权力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努力做到关口前移,确保风清气正;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主动向党支部和上级纪委提供问题线索。

三、工作纪律

1.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只表态不落实,热衷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2.工作中严禁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严禁违反中央、省委、州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检查、督察项目,增加会议、文件量。严禁工作中只表态不落实,热衷搞舆论造势、浮于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漂浮行为。

3.严禁在统筹全面依法治县、行政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背宪法精神、损害宪法权威的现象。

4.坚决防止把政治与司法行政工作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政治和司法工作有机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5.严禁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等。

6.严禁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7.严禁在办理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等事项中伪造、篡改、隐瞒真实情况,严禁贿选、拉票、威胁他人为自己谋取利益,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买官卖官、跑官要官。

8.严禁在贯彻党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中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严禁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

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严禁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10.严禁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11.严禁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12.严禁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经济纠纷、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1.严禁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2.严禁机关出现不稳定因素和安全事故。

3.严禁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4.严禁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工作期间饮酒、酒驾以及出众私人会所、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5.严禁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文明公约等有损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不当行为。

6.严禁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禁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严禁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严禁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7.严禁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严禁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严禁私存私放公款;严禁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9.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严禁违反个人事项报告有关规定;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10.严禁开展超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的活动。严禁不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严禁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禁违反机要保密、档案等规定;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11.严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严禁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严禁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12.严禁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严禁虚报工作业绩;严禁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3.严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严禁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14.严禁违反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负责人:吴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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