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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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县政府和州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镇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包括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在全县的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权限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根据授权,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州、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州、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军民融合、节能减排、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本部门和审计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广电子数据和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

1.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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