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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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慢性病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交流合作。

(八)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 

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保局。

(十三)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有关职责分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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