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单位
职责与机构设置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地 址:贵州省独山县经开区创客大厦6楼
电 话: 0854-3225897
邮 编:558200
单位负责人:李季
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 字〔2019〕11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 州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以下简称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是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 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实施管理节能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配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统一发布本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和综合执法。配合省、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四)完成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原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农村工作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等划入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
2.将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0854-3225897)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群团、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协助州生态环境局做好全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协助州生态环境局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源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县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中央、省、州、县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承担 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听证、普法宣传等工作;联系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本辖区流域日常环境监管;指导综合执法业务,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纠纷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相关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0854-3235001;0854-3235157)
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助做好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湖、水库排污口的排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监测和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大气、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及出口、固体废物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
协助起草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州生态环境局的授权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配合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