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自然资源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我局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独山县自然资源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独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独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省、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布置或要求完成做好的目标任务或工作、重大事项;
(四)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目标管理考核以及重要工作的安排和制定;研究决定局属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涉及本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本局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七)本局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八)本局年终考核及奖惩事项;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十)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
(一)审定局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三)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二)单位大宗物品采购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及其招投标方案;公务用车的采购、报废及重大维修;
(三)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含租赁、出借或变更);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九条 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涉及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奖金事项;
(四)承办重要会议、外出学习考察费用支出;
(五)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酝酿准备。
(一)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二)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议题涉及多个科室的,有关科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决策提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严格请示汇报制度,经请示局党组书记和局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要在党组会议召开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召集。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局班子成员召开并主持。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
(一)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发表意见。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党组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六)组织旁听。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科室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七)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
(一)落实责任。“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工作职责牵头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组织实施。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局内部分工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三)监督反馈。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局党组书记报告事项落实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局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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