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县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措施、政策及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担城区园林绿化、古树的执法工作。
(三)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的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水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临时区域外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民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依照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煤炭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依照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能源管理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依照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森林、湿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植物品种保护、种子、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草原、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森林防火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依照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环境、国土空间规划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依照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及车辆不按规定通过城市限行路段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负责建立健全监管与执法协作配套制度,厘清职责边界,分领域分部门细化工作衔接机制;负责完善监管、执法、司法机关间的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八)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本单位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
(十九)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智慧城管建设、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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