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有效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诚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类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第六条 诚信评价采用扣分制评价,所有评价对象基础分为100分,各级交易中心根据诚信评价细则执行扣分。
第七条 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要求制定评价对象诚信评价细则,利用诚信信息进行评价、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省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评价细则负责记录并向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方式:
(一)省公共服务办公室在日常监管、调查考评中取得的诚信信息;
(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的诚信信息;
(三)通过其它诚信系统查询取得的诚信信息;
(四)通过各种公开渠道(网上公示、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告)取得的诚信信息;
(五)各行业协会提供的诚信信息;
(六)其它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
第九条 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诚信信息。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诚信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各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一)诚信评价累计扣3分(含3分)以上的评价对象,由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给予提示,评价对象可以正常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
(二)诚信评价累计扣5分(含5分)以上的评价对象,由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评价对象可以正常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
(三)诚信评价累计扣10分(含10分)以上的评价对象,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给予通报,评价对象可以正常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
(四)诚信评价累计扣15分(含15分)以上的评价对象,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给予黄牌警告,评价对象自黄牌警告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
(五)诚信评价累计扣20分(含20分)以上的评价对象,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给予红牌警告,评价对象自红牌警告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
(六)同一评价对象累计被处以2次或2次以上的红黄牌警告的,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禁止进入各级交易中心参与交易1年及以上。
第四章 公示与查询
第十二条 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情况应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评价对象可以通过各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查询评价计分情况,按其各自权限查询具体扣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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