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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企业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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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企业供应商

诚信评价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投标企业、供应商扣2分:

1. 投标企业、供应商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

2. 投标企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瑕疵,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质疑,在评标环节或评标结束后将该瑕疵作为投诉质疑理由的;

3. 投标企业、供应商对监督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业务培训、投诉调查等活动不积极配合、或干扰抵制的;

4. 投标企业、供应商恶意投诉、虚假投诉查无实据的;

5. 投标企业、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投标企业、供应商扣5分:

1. 投标企业、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

2. 投标企业、供应商资格预审通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3. 投标企业、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的;

4. 投标企业、供应商企业资质业绩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未及时作出说明,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 投标企业、供应商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组建项目管理班子或项目部人员不及时到岗及履行职责的;

6. 投标企业、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的其它有关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投标企业、供应商扣10分:

1. 投标企业、供应商资格审查通过后至开标前更换项目经理的;

2. 投标企业、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多个标段投标,在投标文件中明显故意缺失扣分资料,经评标专家认定存在陪标情形的;

3. 投标企业、供应商投标报名时隐瞒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4. 投标企业、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投标企业、供应商扣20分:

1. 投标企业、供应商在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不遵守现场纪律,扰乱现场秩序,大声喧哗、聚众闹事,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投标企业、供应商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

4. 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投标企业、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 投标企业、供应商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6. 投标企业、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如业绩、财务报告等)投标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企业、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企业、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企业、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5)投标企业、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投标人与招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 投标企业、供应商通过暗示、诱导、许诺、行贿等手段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9. 中标后私自非法转包或分包中标工程的;

10. 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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