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 第一步骤 | 申请对象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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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骤 | 村民委员会调查 |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经济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 |||||||||||||
受理 | |||||||||||||||
第三步骤 |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 | |||||||||||||
第四步骤 | 公示 | 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内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认为不符合五保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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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第五步骤 | 乡镇民政办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查、调查、审核、 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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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骤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五保对象材料的审查、复核、审批;符合五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五保待遇标准,确定为拟批准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乡镇,并说明理由。 | |||||||||||||
审批 | |||||||||||||||
第七步骤 | 公示 | 将拟批准人员名单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为农村五保对象,填发《农村五保证》;有异议的,不予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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