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草拟《独山县新就业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管理办法(草拟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规范新就业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各类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住建部第11号令《公共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 号)、贵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委人领发〔2022〕3号)、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独府办发〔2020〕22号)等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写了《独山县新就业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管理办法(草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4天,即从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5日。欢迎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854-3232216
邮寄地址:贵州省独山县秀峰东路一号,邮箱(5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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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独山县新就业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出租
管理办法
(草拟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规范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各类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主体为独山县环西路公租房及文家寨二期公租房。
第三条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自愿申请、统筹兼顾、只租不售、滚动租用、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分配房源、签约备案的程序配租。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新就业群体公租房使用、管理等事项进行协调和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配合做好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申请审核等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单位申请人资格认定、初审等工作;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的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由所在小区物业企业负责。
租住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入住对象是指因实际需要到独山工作的各类人才,重点保障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我县稳定就业三年以下)。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就业群体公租房作为过渡性住房且免租金入住:
(1)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2)在招聘简章中明确规定可免租申请新就业群体公租房住房的;
(3)其他需要免除租金的。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租住新就业群体公租房:
(1)黔南杰出人才、州管专家等州级及以上评定的人才;
(2)主持并获省(部)、州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并与我县重点产业相关的优秀人才;
(3)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能人才;
(4)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本科一批学校取得学历学位的;
(5)省委组织部定向部分重点高校选调的优秀毕业生;
(6)组织选派交流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7)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发展需求“一事一议”引进的人才;
(8)经研究,需要安排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的其他对象。
若符合申请新就业群体公租房条件的对象,工作地点在县城外且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的,可由工作属地镇政府或工作单位结合实际就近安排公租房(其他住房)居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请租住新就业群体公租房:
(1)本人或配偶在现工作地拥有住房的;
(2)本人未婚,其父母在县城区域范围内拥有住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及享受住房保障的;
(4)经研究,不宜申请租住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租赁程序
第九条新就业群体公租房配租时,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需求时,实行登记轮候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技能资格和学历层次、工作时间长短、业绩贡献度等因素,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人单位统筹确定租赁对象。
第十条符合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在本县只能申请一套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符合第六条(1)类型、第七条(1)(2)(3)(6)(7)类型的人才,每人配租1套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符合第七条(4)(5)类型的人才,每2人配租1套新就业群体公租房)。
第十一条申请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独山县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入住条件的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聘用文件、人才引进协议、人才引进意向书、引进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中其中一种文件(一式三份);
(4)在独山县内房屋产权证明(已婚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独山县城内无房屋产权证明,户籍地在独山的需提供本人及父母、配偶在独山房屋产权情况);
(5)单位初审意见书(已婚人员需注明婚姻状况);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审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新就业群体公租房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复审(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需此步骤)、县委组织部资格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轮候。分配获得公租房的对象应签订《独山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独山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双方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水、电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及方式;
(6)退出及收回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租住管理
第十四条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租赁周期一般为3年;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定后续租的,一般安排原居住房屋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住房。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入住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前,按照《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独府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需缴纳500元作为水、电及房屋维修和履行合同保证金。房屋清退后,无房屋损坏及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情况,保证金可足额退还承租人。因违反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租赁资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的租金按照同期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新就业群体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清退后,无房屋损坏及欠租、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情况,物业管理费、租金可按剩余月数退还。
第十七条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原则上禁止承租人对房屋主体进行改造、装修等,确需进行装修或其他房屋改动的,承租人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同意且缴纳一定装修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退租时不得拆除、破坏原有房屋结构且不得提出装修补偿。
第十八条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承租人还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及时交纳相关费用。鼓励成立新就业群体公租房住户管理委员会,共同参与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管理及有关事项的决策等。新就业群体公租房住户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收集住户反映和诉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解决问题,对长期不解决问题、服务质量较差、住户意见较大的,可按相关规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新就业群体公租房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保证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承租人有保护房屋完好的义务,若因承租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调离本县的,需办理退房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未经县委组织部配租,私自入住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报离职人员名单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居住新就业群体公租房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因不遵守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第三方人员利益受损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退出和收回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并办理退房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已在县城购买住房并已完成装修达到可居住条件的、单位已分配住房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3)承租人自身条件、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需退出的;
(4)续租期满且未按期办理续租手续的;
(5)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核实房屋情况,若有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承租资格,办理退房手续,收回所分配住房,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出借或转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毁损、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利用新就业群体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经营性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拒交或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5)违反租赁协议、不配合新就业群体公租房管理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经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形。
对存在以上情况被取消租赁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公租房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已退租的,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分配、调换。
第二十七条县委组织部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动态掌握承租人员信息及公寓使用情况。不定期对新就业群体公租房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新就业群体公租房条件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20年8月25日《关于印发〈独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独山组通〔2020〕6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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