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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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送上级的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及内部分析、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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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综合行政执法方面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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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党组工作内部信息等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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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案情、相关数据、查处情况、有关建议及处理决定以及执法文书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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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访事件材料及信访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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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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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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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工个人隐私信息、个人人事档案、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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