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文体活动报备审批的建议”收悉,根据县政府办工作安排,您的建议由我局和县委宣传部、县工业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共同办理,经我局会同协办单位商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合法行政原则在文体活动管理中的核心定位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首要原则,其核心要求在于“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规定。针对我县文体活动管理中存在的统筹不足、备案缺失等问题,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将文体活动报备审批纳入法治轨道,确保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权限法定、程序正当”。
二、文旅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统筹职责的具体措施
(一)厘清审批权限,构建法定管理框架。职权法定的制度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作为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关,依法承担文体活动审批职责。截至2025年5月27日,我局已系统梳理《2025年独山县文体活动报备审批事项清单(42 项)》,涵盖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领域,每项事项均明确法律依据(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确保“审批事项不超出法律授权范围”。针对您提出的 “县级出台专项机制” 建议,我局将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规范文体活动报备审批,统筹做好实施年度内各项全县性文体活动。
(二)强化合法性审查,防范行政越权风险。杜绝“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我局对现有文体活动报备审批事项开展合法性筛查,严格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例如: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内地),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定,做好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
(三)深化依法行政,推进信息互通。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文体活动报备审批工作,确保报备审批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与县委宣传部、各镇(街道)等部门沟通协作,统筹举办好年度内各项全县性文体活动,结合文体活动开展情况,通过“大美独山”“独山文旅”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文体活动,增进政府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提升人民群众对文化和体育生活的满意度。
三、下步工作计划
以“花灯文化”为核心,以“文体旅融合”为目标,围绕“品牌化、常态化、特色化”思路,策划一批覆盖全年龄段、融合多元元素的大型文体活动,着力打造“独山文化IP”,助力旅游经济提质增效。
(一)打造“一节多季”品牌节庆,提升文化辨识度。以“最美花灯城”城市文化品牌为核心,持续开展千人花灯巡游、花灯精品展演、花灯篝火晚会、花灯城村晚等系列活动,同时结合季节特点打造子品牌,如“花灯+茶文化”“花灯+水文化”“花灯+丰收”“花灯+年俗”等多种特色活动。
(二)培育“文体+”特色赛事,激发群众参与热情。围绕花灯音乐、舞蹈、曲艺等形式,逐年谋划“花灯舞蹈”“花灯广场舞”“花灯工间操”“花灯合唱”“花灯小戏小品”等“全民性”群众赛事,组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参赛,推动全民健身与文化传承结合。同时依托独山多民族聚居优势,开展花灯表演、民族风情展演、传统非遗工艺展示等活动,打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体验场景。
(三)推动“常态化”文化惠民,扩大群众受益面。以馆办文艺队为核心,建成“独山文化志愿者团队”,每月到乡镇、村(社区)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形成基层展演常态化;县文化馆每年开设2期“花灯文化公益课堂”(面向成人、儿童),免费教授花灯表演、传统音乐等技艺,并在乡镇、社区文化设立文化站,配备音响、道具,鼓励群众自发组织活动;依托“独山文化云”“独山文化馆”抖音平台,上线“花灯组合教学”,实现线上学习、线下体验无缝衔接。
合法行政是规范文体活动管理的基石,我局将以您的建议为契机,持续完善“依法审批、阳光备案”的管理体系,既保障行政效能,又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文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初审:蒙海龙
复审:黎祖酉
终审:霍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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