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罚决(独)字〔2022〕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独山县承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X5GA79
地址:独山县创客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少君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5885586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主要事实为:你公司下司镇贬桶方解石开采项目于2021年10月在独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编码:2110-522726-04-01-199341)并开始建设,目前为止已建成简易工棚一座(用于民工住宿),地磅一台,矿石开采平台一个,一条2.5公里的毛坯路,未能提供环评手续。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建设有地磅、工棚及约2.5公里通往采矿平台的公路,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手续)、《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建设有地磅、工棚及约2.5公里通往采矿平台的公路)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南环罚先告(独)字〔20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申请听证及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黔南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联系人:袁青,联系电话:13885456785,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地址: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创客大厦六楼)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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