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闭
政务微信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独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处罚)服务指南
打印 关闭 【字号: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城乡规划方面、建筑业市场管理、建筑质量安全、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城镇燃气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水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殡葬管理、煤炭经营、能源管理等领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贵州省防洪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条例》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城市绿化条例》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受理机构

独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

独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分局

四、审批机关

独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六、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对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力;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因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权力。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八、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与执行---结案

九、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854--3234850

十一、责任追究: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救济渠道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二)办公电话:08543234850

(三)办公地址: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中华南路 10


初审:禹  燕
复审:乔小惠
终审:陈  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