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2023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责任主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结果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备注 |
1 | 黔南环罚决字(独)〔2023〕02号 | 独山县森明机制木炭厂 | 915227263374545690 | 岑仪宽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
20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 |
黔南环责改字(独)〔2023〕12号 | 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 |
2 | 黔南环罚决字(独)〔2023〕03号 | 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 | 915227265872720478 | 曾格刷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 2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
黔南环责改字(独)〔2023〕14号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校验,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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