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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黔南环(独)罚决字〔2024〕02号、黔南环(独)罚决字〔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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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结果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备注
1 黔南环(独)罚决字【2024】02号 独山中科晶元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91522726MA6DP5B26 张赤杰 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0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2024.6.28 黔南环责改字(独)【2024】01号 1、收到本通知3个月内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运行、使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按规定在含砷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安装设置第一类污染物(砷)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新开展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2、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项目投产后每隔2-3年,企业应对土壤、植被进行监测,针对氟污染的人、畜食物链进行跟踪性及回顾性污染影响评价,提出整改措施。
3、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50-152页):开展运营期环境与污染源监测、评估,进一步优化调整环境保护措施。

2 黔南环(独)罚决字【2024】03号 代晓波

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2024.6.28

独山中科晶元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措施案件的同案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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