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受该法保护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项:“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终止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初审人员:杨玉柳
复审人员:刘 勇
终审人员:吴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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