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责令重新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酸豆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所标注的食品许可证号码在相关网站上无法查询;第二,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无法证明达到安全要求;第三,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包装材料检测报告,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以上述理由在12315平台对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举报内容为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酸豆角”,该笔订单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核查。经核查,该店铺系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申请人所购买的“酸豆角”为产品“酸豇豆”,该产品外包装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生产企业为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对于生产资质的问题,被投诉企业提供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者名称: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4月28日),证明该产品生产厂家符合资质。针对产品和外包装质量的问题,被投诉企业提供了案涉产品“酸豇豆”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品生产日期:2023年5月29日,结论:符合GB2762-2017、GB2714-2015、GB29921-2021要求)和包装袋的生产企业信息及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符合Q/BHXR 01-2020标准要求),同时还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显示产品质检合格。
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企业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经营涉案产品“酸豇豆”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酸豆角”,收货后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等问题,在12315平台对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到被举报企业进行核查,该企业提供了涉诉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文书。被申请人认为,经核实,被投诉人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涉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可以认定涉诉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请求依法撤销,责令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同日组织核查,同日经批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且当天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投诉人提供的涉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外包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为法定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上述证据合法、关联、有效,可以证明涉诉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本机关予以采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办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依据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初审人员:杨玉柳
复审人员:刘 勇
终审人员:吴保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