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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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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购买的桃胶为非食用产品,经销商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能存在非法添加、好评返现等行为。申请人以上述理由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购买的桃胶为非食用产品,经销商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能存在非法添加、好评返现等行为,请求依法调查并予以回复。

经调查,被举报企业为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覃某某,登记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井城街道南通南路。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企业登记住所进行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配合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奖2元的好评返现卡。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未随货放入此类好评返现卡,在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中,只有一张好评返显卡的图片,未有证据证实该图片上的好评返现卡是在其发货的包裹中携带。

对于涉嫌非法添加的问题,被举报商品桃胶作为植物分泌物,属于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产品,经过分拣、干燥、包装,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农产品,被举报企业在外包装上标注该商品为初级农产品并无不当。同时桃胶在我国有传统的食用历史,根据国家卫健委2023922日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三新食品”的公告》,已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因此申请人举报桃胶为非食用产品、涉嫌非法添加事实不成立。对于涉嫌好评返现的问题,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在被举报企业现场无申请人举报的“奖2”好评返现卡,被举报企业否认该好评返现卡由其在发货的包裹中携带,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好评返现卡出自被举报企业销售的包裹,同时目前法律法规对好评返现卡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邮寄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购买了商品桃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桃胶为非食用产品,经销商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能存在非法添加、好评返现等行为,申请人以上述理由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到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独山县井城街道南通南路进行核查。被申请人认为,经核查,申请人举报桃胶为非食用产品、涉嫌非法添加事实不成立,不存在涉嫌好评返现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及时回复了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举报企业是否存在好评返现的违法行为

针对涉嫌非法添加的问题,被举报的商品桃胶作为植物分泌物,属于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产品,经过分拣、干燥、包装,并未改变其基本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农产品,被举报企业在外包装上标注该商品为初级农产品并无不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922日发布《关于桃胶等15“三新食品”的公告》,已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桃胶有毒有害的相关证据,因此举报桃胶为非食用产品、涉嫌非法添加事实不成立。

针对被举报企业是否存在好评返现行为的问题,从实地核查结果来看,现场并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2”好评返现卡,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未随货放入此类好评返现卡,申请人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好评返现卡出自被举报商品包裹。从现有证据及现场笔录来看,并不能证明被举报企业存在随货放入好评返显卡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客服聊天截图,被举报企业回复“如果收到货后满意的话,可以进行评价领取相应返现”,该回复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是让消费者基于自身对商品的满意程度自主选择是否评价,至于消费者作出何种评价,被举报企业并未进行操纵和干涉,且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好评返现进行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被举报企业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组织核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办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31229


初审人员:杨玉柳

复审人员:刘  勇

终审人员:吴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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