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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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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已经超过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等情况,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42月5



初审人员:杨玉柳

复审人员:刘  勇

终审人员:吴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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