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委托代理权限:陈述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证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代为提交和领取行政复议文书。
被申请人:影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人称其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占用自家旧猪圈旁的部分土地扩建新猪舍,该地块被误拍为基本农田和耕地,实际上属于斑竹林坡地。后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整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属于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初审人员:杨玉柳
复审人员:刘 勇
终审人员:吴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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