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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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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1张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2李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称独山县某酒吧销售的苏打酒产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品瓶体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与申请人的苏打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等标识构成近似。第二,根据民事判决书可知,该产品标签所标注的商标权利人秦皇岛某公司一开始就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其将该商标授权给贵州某公司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申请人以上述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被申请人调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属于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



初审人员:杨玉柳

复审人员:刘  勇

终审人员:吴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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