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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独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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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拟写《独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 编制原因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制定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根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发〔2019〕9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独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发〔2019〕9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督〔20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本管理办法。

三、编制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借鉴省内其他县区的管理办法,县教育局草拟《独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形成《独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有效化解我县适龄幼儿“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占比,同时进一步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幼有优育”,让全县适龄幼儿享受更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编制内容

《管理办法》分别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退出机制。

一是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规划、产权清晰、适宜办园、资质合法、财务规范、安全管理、科学保教、收费合理,并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不超过每生每月800元。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按照幼儿园申请、县级初评、公示公告、县级发文认定、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事项

一是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幼儿资助等给予适当倾斜。二是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对经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三是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践水平,整体提升办园质量。

(三)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

一是认定管理,县教育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每年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二是办学管理,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机制,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上类别、提质量。三是资金管理,给予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所需设施设备、校舍维修及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四是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示制度,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五是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和指导。六是保教管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监督管理和指导。七是社会监督,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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