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县城区文明养犬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多次征求井城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后,起草《独山县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将破解县城区无证养犬、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提高市民生活幸福指数,提升基层养犬管理工作自治水平。
二、主要内容
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井城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决定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在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文明养犬专项治理行动。整治内容:落实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办证;整治养犬人遛狗不牵绳、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粪便、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饲养烈性犬,捕捉收容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加强对犬吠扰民、犬类纠纷、伤人案(事)件调解、查处。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北至开发大道<含瑞进大厦>,南至城南大道<含大学城>,东至贵南大道—贵南高铁东站,西至西环大道<含实验小学>),整治重点是该范围内的主次干道、高铁站、汽车站、学校、住宅小区(物业小区、无物业小区)、市民广场、绿化带、市场商场(超市)、公园等区域。各镇(街道)可参照进行管理。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7.《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
8.《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
9.《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
10.《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1.《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12.《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3.《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4.《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15.《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6.《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7.《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8.《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9.《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0.《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1.《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2.《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2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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