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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73977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7-04
  • 文  号:
  • 独民政(2016)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独山县2016年度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独山县2016年度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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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5〕38号)和《黔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5〕138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联合制定了《独山县2016年度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独山县民政局    独山县财政局    独山县扶贫开发局

 

2016年1月12日

 

 

独山县2016年度

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5〕38号)及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5〕138号)精神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核查和农低季节性缺粮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6年,全县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060元/年,增幅18.6%;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84元/月,增幅10%。

    二、目标任务

(一)提高低保、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全面入户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取消低保待遇,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农村低保户危房底数核查、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核查同步进行。确保2015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和差额补助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八)坚持生活救助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原则。

四、保障标准

(一)低保提标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起,保障标准从440元/月·人提高到 484元/月·人,提标增幅10%。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起,保障标准从2580元/年·人提高到3060元/年·人,提标增幅18.6%。

(二)五保供养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16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4800元/年,分散五保供养标准为2400元/年。五保供养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标准为1050元/月,分散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医疗救助标准

1.资助2016年参合参保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个人缴纳参合费按每人9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缴纳参合费按每人不低于35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城市“三无”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以资助。

2.住院救助标准: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在封顶线内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住院救助;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在封顶线范围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70%予以救助。

(四)城乡低保保障和特困供养范围

鉴于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幅度较大、2016年与2015年年度核查时间间隔较短,2016年不作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安排。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低保对象,按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五)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

 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4月10日前要按照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将低保金及时按月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当年1—3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六)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中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

五、工作步骤

2016年提标核查工作要求在2016年3月底完成,共分为七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12月25日前)

1各镇要制定出台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安排。

2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吃透、掌握政策规定,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全面入户核查阶段(2016年1月20日前)

 各镇要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要达到100%,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结合农村低保入户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入户核查和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底数核查工作。

    1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要组织入户调查组,每个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时,要查收入、查人员去向,要强化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

    2认真核实信息。各镇要通过公安、人社、国土、住建、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认真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阶段(2016年2月5日前)

民主评议要由各镇统一组织,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家庭收入入户核查完毕后,各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镇包村领导、负责民政、扶贫工作的干部,包村(居)干部等要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要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一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要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6年3月10日前)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面进行入户抽查。各镇要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基层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进行重点抽查。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都要进行入户复查。

1镇级审核。各镇要对上报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认真填写入户抽查表。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镇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二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调查核实。

2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各镇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100%的镇,每个镇不少于10户。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研究,要对各镇报送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进行会商,由县级民政部门把拟保障人员名单返给各镇在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居)进行张榜公示(三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核准低保待遇。对不予批准的,各镇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整理好相关资料,建立档案并及时归档。

3.低保、扶贫信息管理。县、镇两级低保、扶贫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低保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民政统计台帐、城乡低保信息系统、扶贫信息系统,规范并完善低保、扶贫数据库。

(五)填证、审证、档案整理归档阶段(2016年3月20日前)

1经民政局审批后,镇政府及时填写新增户低保证和对老户低保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取消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低保证》销毁,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2各镇将经审批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一户一档”及综合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原件存于民政局,复印件一份存于镇政府、另一份在存于村(居)委会。

(六)低保信息管理录入阶段(2016年3月30日前)

县、镇两级低保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低保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将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信息录入统计台帐和城乡低保信息系统,规范并完善低保数据库。县民政局按各镇录入的台账进行资金发放。

(七)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阶段(2016年4月10日前)

按照新制定的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4月份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2016年1-3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城乡低保、五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民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低保、五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曾纪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克冰(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刘陆初(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  飞(县财政局副局长)     

蒙继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

欧朝武(县统计局常务副局长)

岑海龙(县监察局副局长)

莫泽勇(县审计局副局长)

黎良文(县农工局副局长)

黎正勇(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

罗小龙(县国土局副局长)

叶建明(县计生局副局长)

官智勇(县工商局副局长)

沈克鸿(县地税局副局长)

蒙泽高(县国税局副局长)

杨承书(县住建局副局长)

蒙国元(县扶贫局副局长)

李  涛(县车辆管理所所长)

蒙洪平(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华  磊(县教育局副局长)

赵锡安(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正科(县残联副理事长)

李勤云(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各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各镇成立相应机构,村(居)成立评议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到人。

(二)制定核查工作方案

各镇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对象、完成时限、工作措施等内容,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召开核查工作培训会

全县于2015年12月18日召开城乡低保家庭年度收入核查提标工作培训会后,各镇于2015年12月25日前召开培训会。做到让参会人员明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政策界限、核查方法、完成时限,按时上报有关表册。

(四)明确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要明确镇党政主要领导、驻村干部、社会事务办的责任,抓好申请受理、入户核查、评议公示、表册审核、资料归档、填证审证、日常管理等环节,全面落实“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

2.财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五保等相关资金的筹集与拨付,积极做好城乡低保、五保金及低保工作经费的匹配,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

3.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五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资金发放的跟踪调查,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4.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资金进行审计。

5.公安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死亡的认定和提供死亡人员名单。

6.农工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工作信息的统计与数据的核对。

7.民政部门:按城乡低保、五保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各镇进行培训、指导,按时完成年度核查提标工作。

8.县疾控中心: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患特殊疾病。

9.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存折,并及时将发放回单返回县民政局,同时协助核查低保账户相关信息。      

10.国土部门:负责认定核查对象土地征拨面积、用途。

11.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各镇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

12.人社部门:负责认定核对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障情况。

13.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生纯女户、独生子女户。

14.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有经商等工商登记信息。

15.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有缴税纳税等税务方面的登记信息。

16.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有房屋、门面等信息。

17.扶贫部门:负责各镇扶贫人口数据,为各镇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提供参照,作好两项制度的对接。

18.教育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在校学生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19.交警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有购车记录、相关车辆登记等信息。

20.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21.残联: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是否有残疾人证明。

(五)加强督查,严肃工作纪律

将审核审批的城乡低保名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名单、五保对象名单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次城乡低保、五保提标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和审计,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实现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对采取虚假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和超标准受保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辱骂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期间,各镇社会事务办要在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社会救助局。2015年12月25日前,各镇必需完成培训,上报培训会议照片、参会人数、培训内容等信息;2015年2月25日前,上报核查工作相关表册来民政局进行审批。

(七)建立考核机制

将各镇按照政策宣传的广泛性、保障对象的准确性、补差金额的合理性、操作程序的完善性、工作及时限进行排名,并纳入县政府当年考核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两项制度衔接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及州民政局、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5〕97号)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

1整合力量,共同入户,共同核查。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住建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干部,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贫困人口家庭、危房改造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及危房等基本情况。经各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危房改造对象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对象,在审批前,县级民政、扶贫、住建部门要组织对各镇上报的低保、扶贫、危改对象、数据、材料等进行会商。

2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分类标准,对对象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基本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1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

2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推动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3要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要抓紧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1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整合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务必100%入户核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

2强化培训、宣传、指导、督查。在年度核查前要充分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居)干部等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业务培训,同时要按有关要求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力度,扩大群众知晓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成立指导督查组,通过实地指导、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不认真执行政策,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展工作,核查不到位出现死亡人员、户口迁出人员、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等还享受低保的,违反低保政策存在的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工作保”、“骗保”、轮流座桩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低保政策有效落实,低保工作规范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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