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6月1日
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项目认定书由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
第二章核发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 证明材料。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州的规 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 30 套(间)或
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0 平方米。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见;
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州的规 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利用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州的规 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
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州的规 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 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章评审核发和管理
第十条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凭《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照控规优化程序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 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
式变相出售。
附件:1-1 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印发
共印 110 份,其中电子公文 80 份
附件 1-1
证书编号: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和本省、州、县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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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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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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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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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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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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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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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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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亿 |
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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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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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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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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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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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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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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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 年 xx 月xx 日
附件 1-2
(参考模板一)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用已取得独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 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3
(参考模板二)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独山县(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套/间),现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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