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6 月 28 日
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 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1 号)和《独山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独府办函〔2023〕21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 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
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工业信息局、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国有资产和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独山支行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所受理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备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在本县就业、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
(四)申请人未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五)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六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在独山县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
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六)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
管理单位已通过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
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每季度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档资料交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八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标准,原则上按项目所在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本地公租房租金标准。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调整按照《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独房住保〔2023〕1号)执行。
第九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
建议使用《独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2),运营管理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该合同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四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
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独山县工作、生活及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
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
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
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督促
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相关政策单独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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