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井城街道办事处,独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紫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独山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8月29日
独山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宣传、监督和执行。指导镇村按程序申请惠民殡葬补助,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接县财政局划拨资金等。
(二)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按期结算。
(三)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逝者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权限内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具相关证明。
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办理。
第三条 对象及实施项目
(一)具有独山县户籍,死亡后亲属自觉遵守独山县殡葬改革政策,在独山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的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除外)。
实施项目:
1.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不含等候费)。殡仪车辆在独山县辖区范围内接运的费用。
2.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以内(含3天)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吊唁厅内冰棺冷藏费用。
3.遗体火化费。使用殡仪馆火化炉火化遗体费用。
4.骨灰寄存费。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费用。
5.普通吊唁厅租用。3天以内(含3天)。
(二)具有独山县户籍的以下人员:
1.独山县城乡低保对象;
2.独山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
3.独山县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
4.独山县户籍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绝育家庭夫妇;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享受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两参”(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
7.现役军人;
8.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证明的无名尸体。
实施项目:
1.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不含等候费)。殡仪车辆在独山县辖区范围内接运的费用。
2.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以内(含3天)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吊唁厅内冰棺冷藏费用。
3.遗体火化费。使用殡仪馆火化炉火化遗体费用。
4.骨灰寄存费。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费用。
5.普通吊唁厅租用。3天以内(含3天)。
6.骨灰盒费。殡仪馆提供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或骨灰坛一个。
(三)火化后将骨灰安葬于公墓以外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费或补助项目。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服务项目根据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免除费用。承担丧事的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者选择非上述项目所列的更高服务档次的其他服务,超出实施项目免除标准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丧者家属自行承担。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证明的无名尸体火化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额免除。
在独山县境内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并将遗体火化、进入公墓安葬的,额外给予殡葬补助3000元。
具有独山县户籍的所有逝者,在独山县殡仪馆火化后,选择骨灰入葬公墓并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草坪葬、树葬、深埋、撒散等),额外给予殡葬奖补1000元。
第五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提供逝者身份证信息(户口本信息)或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在独山县殡仪馆实行“一站式”直接减免。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按期结算。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惠民殡葬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对在免除费用的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殡仪馆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清退,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县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独山县殡仪馆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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