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独山供电局、各镇(街道):
《独山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8日
独山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有效解决我县非煤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矿权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改变全县非煤矿山发展现状,进一步提升我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通过“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调整非煤矿山规模使中型及以上矿山占比达50%以上,改变非煤矿山“散、小、弱”状况,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安全发展水平,实现我县非煤矿山科学、安全、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取缔关闭
1.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非煤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2.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存在“楼上楼”现象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未达到黔南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标准,经整改未达到标准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未同步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且经限期整改仍未建设完成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
3.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破坏植被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1)不符合国家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矿山;(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二)整合重组
对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矿业经济。鼓励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不同矿体但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三)升级改造
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要积极通过扩界或另行选址的方式予以化解;规范小型非煤矿山技改扩能,明确技改扩能建设期限,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对落后的生产系统开展断面拓宽、采场工艺提升等方式进行提质改造,对“六大系统”老旧设备进行更新升级,逐步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推动实现采掘机械化运用率100%,并逐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
三、整治程序和标准
(一)整治程序
淘汰退出和整合重组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升级改造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牵头部门起草方案并提出和调整相应名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研讨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决定,并将决定淘汰退出的非煤矿山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淘汰退出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出方案、名单,并全力推进。
(二)淘汰退出标准
1.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尾矿库应经闭库治理后公告销号。
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制定的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并召开动员大会,逐年分解任务指标,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二)排查摸底。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于2025年11月中旬前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统筹分析研判。根据排查的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三个一批”矿山名单,报送县人民政府统筹分析研判,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发布相关公告。
(三)整治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
(四)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
(五)总结提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县辖区内非煤矿山发展规划与实际情况,成立独山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职责见附件。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强化对“三个一批”工作的全过程管控,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调度。县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跟踪,调度“三个一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时统筹调度、研究分析制定问题解决措施,确保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三个一批”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耐心做好解读工作,不激化矛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问题处置。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分析查找在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过程中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独山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独山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员名单
为加强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组织领导,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独山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 峰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宋 慧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其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潘开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宋俊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潘祖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毛金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胡万利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泽兵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蒙秉阳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余方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昌德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 晶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陆凯雁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晨龙 县水务局副局长
宋茂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卢晓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邦明 独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何异智 县林业局副局长
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构建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产业准入政策严格项目审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参与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按照上级工信部门的产业政策与工作部署提出调整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县自然资源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提出合理的整合重组意见,负责做好县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作。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把准入关,促进矿山减量提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并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按规定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县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治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县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治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办理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排查,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组织开采及违法违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指导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县水务局: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按照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不符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独山供电局: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纠纷矛盾,积极引导辖区内矿山企业按照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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