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评议活动;各园区(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 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独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