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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74014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2-12
  • 文  号:
  • 独民政(2018)1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独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独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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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17〕37号)和《黔南州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黔南民发〔2018〕12)精神,推进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做好2018的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联合制定了《独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独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独山县民政局    独山县财政局    独山县扶贫开发局

 

                                                                                                                                                                            2018年2月12日

 

 

独山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工作安排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从3528元/年.人提高到3876元/年.人,增幅10%

2.城市低保标准。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从532元/月.人提高到570元/月.人,增幅7%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1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城乡低保重点核查范围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兜底一批工作,促进精准脱贫,在城乡低保年度提标核查时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范围全面开展年度核查。一是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2017年退出低保的家庭,特别是年度核查时超过2017年低保标准的家庭三是2017年度脱贫的家庭,重点是脱贫收入在1.5倍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家庭。四是2017年度未脱贫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五是2018年要出列或已经出列的贫困村。六是2016-2017年度易地移民搬迁入住并落户的家庭(按政策农低保对象身份要转为城市低保)。七是因灾、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致贫、返贫的家庭

(四)分类施保对象范围

低保对象中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失地农民、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和一般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具有多重分类实施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不重复发放。

三、基本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镇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评议、公示。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干部和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尖刀排成员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根据农村低保制度政策、扶贫开发制度政策分别落实按户施保、按户识别。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各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各镇民政和扶贫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正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给予政策扶持。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镇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76号)、《黔南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黔南卫计发〔2017〕37号)、《关于印发2017年度黔南州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住建通〔2017〕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镇两级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镇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集中整治活动和低保资金预算监管疑似问题核实工作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数据信息比对外,还要充分应用好黔南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救助申请信息与全州卫计、人社部门的死亡、就业等数据进行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镇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镇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镇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2月28日前)

1.制定方案。各镇要制定出台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安排。

2.安排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吃透、掌握政策规定,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全面入户核查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

各镇要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要达到100%;对核对范围中的其它对象要重点核查到位,要根据低保入户调查表全面排查,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结合农村低保入户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核查和特困人员供养户核查、农村低保户危房底数核查、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核查工作。

1.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要组织入户调查组,每个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时,要查收入、查人员去向,要强化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对每户核查要求提供入户佐证依据,包括有调查人员在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照片、家庭成员照片、住房照片等,装入一户一档档案袋。

2.认真核实信息。县民政局通过黔南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同步开展对原保障对象的数据信息比对,及时向各镇反馈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对象更加精准。

(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阶段(2018年4月20日前)

民主评议由各镇统一组织,各村(居)评议小组要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入户核查完毕后,各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会议要有专题会议的横幅图片进行佐证),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人。各镇有关领导,驻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尖刀排成员等要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填写《贵州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困”备案表》。评议结束后,要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要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面进行入户抽查。

1.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各镇人民政府2018年5月5日前要对各村(居)上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要覆盖所有的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10。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镇人民政府评审委员会(召开镇人民政府评审会要有专题会议的横幅佐证图片)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二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将拟保障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

2.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于2018年5月15日前组成工作组对各镇人民政府拟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达100%的镇,每个镇不少于两个村,共不少于10户;对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家庭进行100%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研究,要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进行会商(各镇民政分管领导要在会上对提标核查工作进行汇报并做介绍和建议),由县民政局将评审批准的名单反馈各镇进行张榜公示(三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核准低保待遇。对不予批准的,由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整理好相关资料,建立档案并及时归档。

3.低保、扶贫信息管理。县、镇两级低保、扶贫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民政统计台帐、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扶贫信息系统,规范并完善低保、扶贫数据库,确保两个系统中对象标识衔接一致。

(五)填证、审证、档案整理归档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

1.经民政局审批后,各镇人民政府及时填写新增户低保证和对老户低保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取消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低保证》销毁,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2.各镇将经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的“一户一档”及综合档案,按照2017年我局出台的《独山县民政局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独民政201769号)文件执行整理归档。

3.特困供养对象的“一户一档”及综合档案要按照省州最新要求进行归档整理。

(六)按新标准发放资金阶段(2018年6月10日前)

610前,根据贵州省低保系统生成的发放花名册按照新制定的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20181-5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对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镇人民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财政、扶贫部门和其它信息共享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2.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完成任务。各镇要合理安排,及时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全面入户核查工作,5月15日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6月10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5月的待遇差额。各镇要充分应用好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年度核查结束后全面实现以镇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各镇的实施方案于2018年2月28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县民政局备案。

 

附件:1独山县城乡低保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22018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人员增发标准

 

 

 

 

 

 

 

 

 

 

附件1:

 

独山县城乡低保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切实规范地进行低保审批,促进低保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使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两项政策有效精准衔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成立独山县城乡低保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莫元波(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李怀忠(县民政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陈  飞(县财政局副局长)

蒙国元(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胡思明(县残联理事长)

罗国焰(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李勤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局长)

莫礼靖(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副局长)

张何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冯  晋(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业务科科长)

曹红利(县民政局低保工作员)

全县8镇民政分管领导及低保工作负责人

 

 

附件2:

 

2018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人员增发标准

序号

种类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增发比例

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标准(元)

增发比例

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标准(元)

1

老年人

30%

171

30%

97

2

重度残疾人

30%

171

30%

97

3

重病患者

30%

171

30%

97

4

在校学生

20%

114

20%

65

5

一般残疾人

20%

114

20%

65

6

未成年人

20%

114

20%

65

7

失地农民

 

 

20%

65

8

独生子女家庭成员

 

 

20%

65

9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

 

 

20%

65

10

单亲家庭成员

20%

114

20%

65

备注:1、“分类施保”人员:是指城乡低保家庭,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家庭中,有符合以上“种类”条件的人员按增发比例,每人每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城乡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进行补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补助(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增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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