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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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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干部、职工清正廉洁,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反腐能力。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带头执行个人收入申报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不漏报、不误报。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包括礼金、礼券、礼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准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拒绝请客送礼事项必须报告、登记。工作人员拒绝请客送礼的,应报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科登记:负责人拒绝请客送礼的,报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登记。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科负责拒绝请客送礼登记,应做到一报告一登记。

    第十条  拒绝请客送礼应在三日内报告,对所送财物应当拒收,特殊情况应在一周内退还或上交,并报告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科。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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