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出台背景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稳定就业人员及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的问题,扩大我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结合我县实际,对2022年2月22日印发的《独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细则》出台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由总则、发放条件与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和流程、变更与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为缓解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由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等。
(二)发放条件与保障标准。本《细则》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范围为本县城镇常住人口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稳定就业人员及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申请人向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递交租赁补贴应提交的材料,材料合格的,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持申请材料至政务大厅窗口对其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商业经营、车辆、享受民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资料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街道(镇)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形成台账经街道(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一并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正式确定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相关申请材料按一年一审的原则核查,每年3月底前由住房保障家庭重新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申请流程进行审核;季度新增的按照流程进行申请。
(四)变更与退出。明确保障对象退出的情形,相关社区(居委会)和井城街道(镇)应当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城镇住房租赁补贴。
(五)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六)附则。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22年2月22日独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独山县财政局独山县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印发的《独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独住建通〔2022〕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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