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扩大我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对了2022年2月22日印发的《独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4天,即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欢迎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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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独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移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为缓解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由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等。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单位。
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范围为本县城镇常住人口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稳定就业人员住房及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对于智障人士、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在符合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可由其监护人或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山县城镇常住人口或在本县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在我县稳定就业三年以下。
(二)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含公租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农村进城稳定就业人员原家庭所在地房屋不纳入统计面积。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独山县制定的最低保障收入线(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除外);
(四)无门面、生产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性质房屋;
(五)无家庭享受型车辆(如家用轿车、SUV等)、无10万元以上货车或营运车辆且每户家庭一辆;
(五)无无商业注册登记(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视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六)租赁房屋居住(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除外)。
第七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5㎡,8元/m²(其中低保家庭补助9元/m²),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流程
第八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独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三)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四)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
(五)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稳定就业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务工证明或劳动合同及按国家规定在本县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六)有车的提供车辆信息,包含购车发票及二手车交易资料。
(五)房屋租赁合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除外);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社保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租赁补贴流程:
(一)由井城街道、各镇到所管辖社区宣传,各社区入户摸底,对初步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家庭填写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向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递交租赁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料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持申请材料至政务大厅窗口对其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商业经营、车辆、享受民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审核单位在相应的“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情况及意见,无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不动产部门对申请家庭所有人员的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产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所有人员商业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车辆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所有人员拥有车辆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所有人员享受民政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县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对申请家庭所有人员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情况进行审核。
(三)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资料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中“社区对其家庭收入审核和其他处理意见”栏。如公示有异议的,社区直接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社区(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送至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接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中镇(街道)审核意见栏内,并将各自辖区内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形成台账经街道(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一并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独山县人民政府网及县城区各公示栏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十一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相关申请材料按一年一审的原则核查,每年3月底前由住房保障家庭重新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申请流程进行审核;季度新增的按照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房改房、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的除外)、保障性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的除外)和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家庭;
(二)自申请日之前因离婚、出让、转让等原因一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进行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建设秩序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变更与退出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社区(居委会)和井城街道(镇)应当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城镇住房租赁补贴:
(一)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条件的;
(五)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或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因读书除外);
(六)其他应该退出保障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记录、复制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与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谎报、瞒报,否则停发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独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一、申请人家庭信息(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
申请人 姓 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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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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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 代理人关系 |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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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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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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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救助证件类别 |
□无; □军属; □残疾级; □其他 ( 名称:)。 | |||||||||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员情况 |
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月收入(元) | ||||
现有住房情况或租住住房情况 |
住房地址 |
取得 情况 |
住房 类型 |
住房 类别 |
使用面积(㎡) |
产权人或 承租人姓名 | |||
以上住房情况栏分别填写序号。取得情况:①自有住房,②租住,住房类型:①私产,②公产,③其他;住房类别:①高层楼房,②多层或老式楼房,③其他 | |||||||||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总使用面积(㎡) |
人均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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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家庭成员车辆拥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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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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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
二、申请人提供资料清单(社区审核)
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量(页) |
是否 合格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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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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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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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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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务工证明或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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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相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社保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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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共份;复印件件、页,详细附后。 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
三、审核意见
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收入审核和其他处理意见 |
一、经对该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为 元;无乱搭乱建、违法建设,没有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建设秩序现象。该户所提交资料齐全、真实,符合保障条件。在公示期内未接收到任何异议。 二、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 三、同意申报。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不动产审核情况及意见 |
经查,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共人,在本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有/无相关权属证明。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房产登记备案审核情况 |
经查,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共人,在本县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有/无相关登记状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商业经营审核情况及意见 |
经查,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共人,在本县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中有/无相关登记状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车辆审核情况及意见 |
经查,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共人,在贵州公安大数据平台查询,其名下有/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易地扶贫搬迁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及意见 |
经查,该申请人及其关系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户,原搬迁人员人;姓名为 ,现新增 人,姓名为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民政政策享受情况审核情况及意见 |
是/否享受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民政政策保障,保障 名称:。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意见 |
是/否同意申报。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
经对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该家庭符合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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