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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独山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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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规范我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建设活动,强化居民自建房的安全和建设审批程序结合我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独山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我县城镇居民自建房的建设管理以及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旨在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形成模板化办理流程,狠抓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工作。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州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独山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管理,切实规范居民建房行为,本着科学、公正、平等、法治的基本原则,结合独山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独山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二、《办法》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独山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管理,切实规范居民建房行为,着力营造科学、公正、平等、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

三、出台《办法》目标

一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存量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保障群众住房民生问题;二是规范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流程,便利于民;三是明确居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装饰装修要求、消防要求等,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压紧压实责任传导,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了“谁都管或谁都不管”的问题发生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8个章节,共计26条内容和相关附件组成,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申请条件,第三章为建设标准及要求,第四章为申请审批流程,第五章为消防和装饰装修要求,第六章为部门工作职责,第七章为使用原则,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州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县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应当遵守独山县农业农村局、独山县自然资源局、独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独山县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独农发〔2023〕44号)。

行为定义:《办法》明确建房行为定义。新建仅限于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土地性质为住宅的地块和政府出让或征拆划地安置的地宗上新建自建房,其他一律不予新建审批;翻建指的是经许可对原有房屋进行拆除,重新建设房屋的行为;改扩建指的是经许可在不改变原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对房屋实施外立面改造、坡改平、维修加固、加层等行为。

(二)申请条件

满足《办法》所列出的5种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社区村(居)民集体组织(以下简称村(居)民组织)申请建房建设

(三)建设标准及要求

《办法》明确了居民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层数、面积、风貌等建设标准,房屋质量、使用、验收等要素要求,居民需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及要求开展自建房建设活动。

(四)申请审批流程

《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居民自建房申请审批流程5大阶段。具体流程为:申请阶段—核实联审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产权证办理阶段。

(五)消防和装饰装修要求

《办法》明确,居民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翻建和改扩建自建房的,应当从源头审批上解决好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消防安全设施同步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在新建、翻建和改扩建时,施工前还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装修完成后要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未达到消防设计审查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新建、翻建和改扩建时应采取列举的7项举措解决消防问题。

《办法》明确,居民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自建房进行装饰装修的,应按照居住性和经营性的性质差别提交装饰装修申请,获批后依照相关房屋装饰装修法律、法规所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房屋装饰装修现场施工。

(六)部门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居民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自建房各职能部门职责。

村(居)民组织:负责现场核实房屋情况、公示等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居民申请自建房建设活动进行调查、审查、建立居民自建房“一户一档”和上报县级相关审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验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城镇街区风貌的协调工作,依法办理自建房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负责房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个体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居民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指导居民聘请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出具备案意见;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以及自建房建设、装修的监管和审批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未达到消防设计审查的居民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和装修行为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参与未达到消防设计审查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验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居民违法建设行为和房屋装修过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受理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配合好相关单位做好房屋改造的联合审批及验收。

其他相关部门: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门牌发放等工作;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工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七)使用原则

居民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自建房,应当严格遵循《办法》所列举的4项工作原则进行。

(八)附则

本《办法》由独山县人民政府委托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办法》的落地落实

加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建设监管力度,规范建设行为,涉及县级职责部门、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政策的落实落地需要各级部门联动配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各涉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工作的开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各级部门工作责任。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监管审批工作,涉及村居社区、镇(街道)和县级多家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旅行职责,深入开展工作,指导居民依法依规进行居民自建房建设。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让政策在群众当中形成常态思维

三是加强政策实施反馈。试行期间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加强政策效应分析,积极与相关部门共享分析成果,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相关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加有效对我县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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