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要求,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补充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方面不断凸显的新问题和漏洞,彰显社会公平公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供给,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镇稳定就业无房职工、易地扶贫搬迁户以及社会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实施细则》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租房配租管理,实现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统一管理,形成流程化办理。二是明确长期以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当中存在维护维修责任、管理主体、租金催缴主体责任不明确、年审程序不明晰、租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2024年底前完成全县8461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梳理排查,清退不符合租住对象,腾出房源解决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分8个章节,共计45条内容和相关附件组成,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章为申请与审批流程,第四章为轮候与配租,第五章为租金标准与收缴管理,第六章为使用维护与退出管理,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工作目标: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补充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方面不断凸显的新问题和漏洞,彰显社会公平公正。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镇稳定就业无房职工、易地扶贫搬迁户以及社会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
主体责任: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管,县级平台公司统筹经营,各镇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贵州鑫凤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主体部门;各镇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日常配租管理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外来稳定就业或进城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人员的住房保障。
申请条件:根据不同的类型的住房困难对象,制定不同的是准入条件,从家庭住房信息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拥有车辆以及稳定就业情况等方面,进行设置条件准入。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依据群众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入住”的原则,明确不同类别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通道,并详细明确各环节审核审批的流程,强调“一次性”办理和流程化办理的要求。按照社区—镇(街道)—运营管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流程,同时为简化审批程序,采取网络信息平台一体化联合审批,提高公租房配租管理效益。
(四)轮候与配租
《实施细则》明确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分配采取轮候分配制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进行轮候。同时明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的优先对象以及取消保障资格的情形。
(五)租金标准与收缴管理
租金标准: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根据不同房源情况,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水平进行定价,价格以3年为一周期进行调整公布。
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运营管理等。
(六)使用维护与退出管理
使用维护:本条主要明确公租房租住原则和小区管理的方式,并明确公租房维护维修的程序和主体责任以及费用来源等问题。
退出管理:公租房租赁退出,应当由当事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退租,退租前要缴清租金和物业费,结清水电费,搬清个人相关物品,完成房屋清扫,并经物业人员或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现场验房,房屋确无损坏、房屋清洁,租户没有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给予退租。如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进行赔偿。退租时经验房符合退租,且租户缴纳有保证金(无息)的,可足额退还承租人,如租户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坏公租房的,从保证金当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负责。
(七)法律责任
本条针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相关政策的情况,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置程序。
五、关键词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通过配售、配租等形式解决特殊住房困难群体,限定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配租型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租赁的方式对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安置,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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