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井城街道办事处,独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紫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补充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方面不断凸显的新问题和漏洞,彰显社会公平公正。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镇稳定就业无房职工、易地扶贫搬迁户以及社会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包括“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用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指的是扣除用于配售、盘活且退出公租房管理的所有用于租赁的公租房统称。
第四条 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管,各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一是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对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督导、培训以及调度检查工作。二是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制定或出台公共租赁住房领域相关管理政策。三是根据市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并定期发布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四是负责受托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管理工作。
(二)各镇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营管理单位,教师、卫生、计生等公共租赁住房由各特定对象的主管部门作为运营管理单位,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配租管理工作。一是负责受托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准入、审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收集租户相关资料归档,并建立公租房配租管理台账。二是负责租金催缴、租住使用、小区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三是负责对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入住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动态掌握公租房租住人员信息情况,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上报等。四是各特定对象的房源在满足入住需求后,剩余的可按照本细则面向其它类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五是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落实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均为有偿租住,即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收取租金进行租赁,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执行。
第六条 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租住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持有我县城镇户籍,且长期在我县居住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我县城镇均无商业用房、厂房等性质的房屋;无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现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鉴定为C、D等级危房且已搬离的。
3.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无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或有登记状态,但由家庭成员自行经营,收益仅足以支撑家庭基本生活,未雇佣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除外)。
4.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无购买价值15万元及以上的车辆(如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就业单位为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的人员。
2.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在工作驻地的县城或镇区(街道)均无商业用房、厂房等性质的房屋;无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教师、卫生、计生等入住特定对象公租房的除外。
3.拟申请租住井城街道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独山县境内工作年限必须未满10周年(不含10年),工作年限超过10周年的不再审批。拟申请房源在井城街道辖区外及面向教师、卫生、计生等特定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在我县城镇稳定就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达1年及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我县城镇从事小型个体工商行业6个月以上。
2.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在工作驻地的县城或镇区(街道)均无商业用房、厂房等性质的房屋;无住房(有产权或无产权)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3.用工单位不具备安排住宿条件的。
4.申请租住房源在井城街道范围内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房源在井城街道范围外的除外。
5.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无购买价值15万元及以上的汽车(如一个家庭有多辆汽车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房源在井城街道范围外的除外。
6.在独山县境内无投资办厂、开发建设等大型投资活动的。
7.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无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或有登记状态,但由家庭成员自行经营,收益仅足以支撑家庭基本生活,未雇佣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除外)。
(四)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
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在城镇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稳定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净新增人口3人及以上,3人以下的可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
3.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无购买价值15万元及以上的汽车(如一个家庭有多辆汽车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
4.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五)符合新就业群体对象的,按照《独山县新就业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管理办法》(独府办函〔2023〕96号)执行。
(六)其他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人员,按照“一事一议”要求,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人员。
第八条 在申请地已购商品房或私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开企业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未交付使用证明,交付使用后给予一年装修过渡期。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住房拆迁,已安置尚未交付入住的,视为有住房,并按原拆迁面积认定;已安置并达交付条件的,按安置面积认定;已领取货币补偿款未再买房的,自领取货币补偿之日起5年内视为有房,并按原货币补偿协议面积认定。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并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本县户籍的,申请人与共同(非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视为一个家庭,不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应计为家庭成员人口数。申请人为非本县户籍的,已婚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计为家庭成员;未婚人员可作为单身家庭申请。每个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1.填报并提交《独山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婚可不提供)。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料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持申请材料至政务大厅窗口对其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商业经营、车辆、享受民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审核单位在相应的“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情况及意见。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栏。初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镇(街道)进行复审,初审不通过的写明情况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镇(街道)收到社区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镇(街道)复审意见”栏。复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复审不通过的写明情况理由,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镇(街道)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和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运营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符合租住条件的,进入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复审部门,由复审部门退回初审部门。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政府网站(或公共区域张贴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人根据工作驻地情况,按照“就近租住”原则,持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1.填报并提交《独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入职聘用文件、合同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料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初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复审,初审不通过的写明情况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和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进入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初审部门。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政府网站(或公共区域张贴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人根据务工驻地情况,按照“就近租住”原则,持相关资料,其中稳定就业的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1.填报并提交《独山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婚可不提供)。
4.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的,可以提供微信转账截图。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营业银行流水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料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用人单位/社区(居委会)意见”栏。初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复审,初审不通过的写明情况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用人单位/社区(居委会)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和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进入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初审部门。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政府网站(或公共区域张贴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易地移民搬迁安置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1.填报提交《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婚可不提供)。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料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持申请材料至政务大厅窗口对其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商业经营、车辆、享受民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审核单位在相应的“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情况及意见。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栏。初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镇(街道)进行复审,初审不通过的写明情况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镇(街道)收到社区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填入《审核表》中“镇(街道)复审意见”栏。复审通过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复审不通过的写明情况理由,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镇(街道)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和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进入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复审部门,由复审部门退回初审部门。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政府网站(或公共区域张贴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 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家庭和个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自动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公租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报告,公租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审查。发生变化而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轮候期超过1年,需继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重新核定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车辆、住房、就业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当期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轮候到位申请人情况,按照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申请时序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第十八条 复员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军人)、优抚对象、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抗战老兵、居住D级危房、建档立卡贫困户、见义勇为表彰、获得县级以上的劳模模范、特殊贡献奖励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分配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在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取消保障资格,自放弃配租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入住公租房的。
(二)已配租30天内未按要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和未完成首次相关费用缴纳及办理入住的。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调整合同签订期限。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续签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续约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需退出租赁,配租管理部门收回房屋,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配租台账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审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工作微信群、QQ群等便捷联审网络平台,实现联审工作。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进群,实时跟进联审。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年审制度,动态监管。
(一)年审复核。每年第一季度,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动态审核,将保障对象名单函送人事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移民搬迁管理等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信息复核。
1.相关部门在收到信函15日内将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
2.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信息比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相关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要求保障对象补充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对象在年度审核中不配合提供资料的,视为年度复核不合格。对年度复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复核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再次复核。
(二)年审处置。年审符合租住条件或补充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照退出程序办理退租手续,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审核结果台账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租金标准与收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根据不同房源情况,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租赁市场平均水平进行定价,价格以3年为一周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二十六条 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期租金标准收取,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进行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催收本单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使用财务往来结算票据开具收据,每月按实际收缴情况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后缴入县级国库。其中由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租金统一交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缴至县级国库。租户可按以下多种方式缴纳。
(一)持现金到公租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现场缴费。
(二)经与公租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对接沟通后,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收款APP等方式缴纳。
(三)经与公租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对接沟通后可到银行柜台缴纳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应按先缴费后入住的原则,首次入住前至少缴纳半年租金。租金原则按年缴纳,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半年缴纳,入住前需缴纳500元作为水、电及房屋维修和履行合同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租金催缴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可采取电话、微信、入户等方式催缴,对于恶意欠租和长期欠租超过6个月的,运营管理单位可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进行催缴,应对租住人员进行清退,收回房屋。
第六章 使用维护与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年度审核情况,符合条件的可连续长期租住,新就业无房职工无特殊情况连续租住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选聘物业或由小区自治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物业进驻由运营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等按程序进行选聘,物业服务费由住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县公共租赁租房日常维护维修由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以及上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运营管理单位应将维修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申请维修费用时,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程序办理。
维修具体流程。第一步运营管理单位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或通过会议议定等形式提交维修申请;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维修申请。第二步经核实,同意维修后由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第三步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维修后,提交相关维修资料清单、合同、凭证等向县财政局申请维修费用;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维修费用,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第四步县财政局按照资金支出管理程序,支付维修维护工程款。第五步运营管理单位收集维修维护资料归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维修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欠租6个月以上的。
(七)经审核,不再符合继续租住条件的。
(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评估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
(九)不符合公租房租住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动态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当事人持相关资料到各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租,退租前要缴清租金和物业费,结清水电费,搬清个人相关物品,完成房屋清扫,并经物业人员或运营管理单位人员现场验房,房屋确无损坏、房屋清洁,租户没有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给予退租。如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进行赔偿。退租时经验房符合退租,且租户缴纳有保证金的,可足额(无息)退还承租人,如租户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坏公租房的,从保证金当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退租时剩余的物业费、租金可按剩余月数退还,租住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申请退房,各项手续齐全,取得退房证明之日起算为正式退租,如因承租人原因,未完成退租手续办理,将视为未退房,照常收取租金,截至取得退房证明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不得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索取房屋装修费或以装修为由抵扣相应费用且不得提出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工作单位审核准入管理制度,工作单位具有配合租金催缴、房源清退等工作的义务,公职人员租住公共租赁租房表现情况,作为机关公职人员人事调动的考评内容之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和相关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条款与县级及以下相关政策文件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内容为准。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独府办发〔2020〕22号)文件废止。
附件:
附件2:独山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docx
附件3:独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docx
附件4:独山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docx
附件5: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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