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县城,为人民群众营造文明、卫生、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独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山县县城规划区(即“一体两翼”区域范围)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镇(园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职责,敢于担当,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共同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产业市场化。
第五条 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切实履行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做到不乱吐乱扔、不乱贴乱画、不乱穿乱行、不乱停乱放、不乱搭乱建等。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七条 禁止在县城区沿街置办酒席。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县职能管理部门参加监管执行。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搭建房屋、堆放杂物,以及在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人行道路面、台阶、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等。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作业工具的,暂扣作业工具。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以及人行道等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县城区街道旁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屏、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在规划位置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电子显示屏内容规范,有文明卫生创建等公益广告内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在县域规划区沿街设置露天室外废旧收购、物流仓储、洗车场、修车场、煤场、水泥、钢材、建材等,需划行规市统一经营门市。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损坏、踩踏草坪、花坛、绿篱、绿地、绿化带。造成损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林业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各类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县环卫站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高空抛物。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害的,承担医疗及护理费用,财产损失双倍赔偿。由县公安局牵头,县职能管理部门参加监管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向城市道路(含公路沿线)、河道、公共场地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不投放在指定收集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清洗站(点)要按照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设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县涉及职能管理部门参加监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共绿地内及绿化树下堆放杂物和垃圾等。违反规定的,责令其进行清除,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损城市公共设施。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公共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覆盖、移动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作赔偿,并处以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等的车辆未封闭或未采取覆盖措施运输。违反规定造成抛洒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县涉及职能管理部门参加监管执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未使用运载工具运输的牲畜及畜力车进城。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管执行。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公布班次行驶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三)大货车未按在夜晚规定的时间在县城区装货、卸货或未按路线进城的。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地点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处50元罚款、记3分;在街道任意调头,处200元罚款;闯红灯,处150元罚款、记6分。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条 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穿乱行或逆向行驶。违反规定的,处40元罚款;闯红灯,处40元罚款。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等地方不按规定停放的,责令其按规定停放或驶离,警告或处10元罚款。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行人随意穿行街道、闯红灯和翻越护栏。违反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监管执行。
第五章 经营场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经营时不得污损临街墙面、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经营地点及周边不得产生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四条 禁止食品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禁止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获得有效健康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七条 网吧管理。
(一) 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监管执行。
(二)禁止改变网络结构。擅自停用、卸载、删除安全管理软件,有害信息未封堵或不通过刷卡直接上网、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管执行。
(三)禁止网吧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管执行。
(四)禁止网吧店面门口车辆乱停乱放、乱吐乱扔等不文明行为,做到门前责任三包。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酒店、酒吧、洗浴等特殊服务行业店面门口车辆乱停乱放、乱吐乱扔等不文明行为,做到门前责任三包。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六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楼道院落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禁止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违章建设(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同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县城规划区核心区内(原南北大门以内)无证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持证违法建设由县住建局负责查处;经开区、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由属地镇负责查处,县综合执法局和县住建局全程协助。
第四十条 禁止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未设置冲洗台(含泥沙过滤设施),安全施工未规范,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施工围档未有公益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七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县城 “一体两翼”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春节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除外)。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以树木作支撑物、就树搭棚或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县林业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以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公安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四十五条 商业居住小区管理(含商住小区内公共场所)。
(一)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商住小区的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未按规定成立的,由房管部门牵头、属地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参加成立临时物管会进行管理。
(二)商住小区因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连续性中断,致使小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各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小区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三)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管理区域内公告,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四)商住小区内文明卫生创建由县房管局负责监管执行。
(五)商住小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管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单位居住小区管理。由涉及主管单位负责按县文明卫生县城创建规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居民居住区(含背街巷道、城郊结合部)管理。由属地镇政府牵头,组织责任社区按县文明卫生县城创建规定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由县住建局按县文明卫生县城创建规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重要公共场所(公园、广场、车站、公共绿地)由县涉及管理单位按照县文明卫生县城创建规定执行。具体为:影山公园、深河桥文化园等由文体广电旅游局管理;体育场由教育局管理;中南广场、凯胜步行街商业小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盛世峰景、福林铭城商业小区广场由房管局管理;新火车站站前广场的卫生和秩序由麻万镇管理、绿化由林业局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设立投诉受理(举报)电话:3226880(独山县群众工作中心)和黔南州12345民心热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独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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