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府办发〔2017〕1号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大学城、实验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独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6日
独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县村组及人口布局情况和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县城周边二环公路范围内除归然山经营性公墓外原则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影山、麻万、百泉、基长、玉水、上司、下司、麻尾8个镇,在2017年6月底前建设1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到2021年底,70%的村建有骨灰安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安放设施基本能满足村民的丧葬需求(具体建设规划见附件2)。
二、规划建设
(一)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区域内人口、面积、交通、土地等因素,统筹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由县发改局牵头,纳入全县社会公用设施布点规划内容,县住建局、国土局、民政局、环保局、林业局配合做好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建设规划要按照满足50年安葬需求,科学选址,合理确定数量和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提倡以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主要选择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建设,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建设公墓。村(居)或片区人口1万人以下原则上不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逐步推广平卧式墓碑和节地生态安葬,县城周边的农村应以建设骨灰堂(或骨灰存放格位)为主,逐年增加生态安葬比例。
(二)多方筹措,保障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对外开展营利性活动。各镇要将发改、林业、交通、财政等部门相关项目建设方面的资金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县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贴。2017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不同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覆盖人口1.5万人以下,建设规模80亩以下的补助资金10万元、8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补助资金15万元;覆盖人口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建设规模100亩以上的补助资金20万元;覆盖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建设规模100亩以上150亩以下的补助资金30万元;覆盖人口3万人以上,建设规模200亩以上的补助资金40—60万元。
(三)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行规范化审批制度,通过审批后方可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环保局审核,最后经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土地落实情况(需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土地补偿协议或土地租赁协议等);3.建设方案(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图);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公墓管理委托书、殡葬车辆购置等情况说明)。
(四)节约用地,保护环境。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综合年平均6‰人口死亡率、50年的使用量测算与日常祭祀情况确定。公益性公墓每亩规划建设墓穴150—180个,骨灰存放格位按照不少于规划总量30%比例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努力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
三、严格运营管理
(一)坚持公益惠民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塔)及其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发改(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本村困难群众实行费用减免。县城集中治丧区域内的居民,死亡后火化进入归然山公墓安葬,鼓励非县城集中治丧区域的居民进入归然山公墓安葬。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活人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二次装棺安葬;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对服务范围外的群众销售或变相销售墓穴。
(三)强化日常服务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行政村(社区)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村级公墓的档案登记、日常维护、植被养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盗、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保持公益性公墓的整洁和安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范骨灰安放。
农村公益性公墓凭死亡、火化或迁坟等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位,严格按照骨灰安放证的顺序安放,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大力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河海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对主动将辖区内乱埋乱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设施的,镇政府可制定相应奖励措施给予奖励;对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土地复垦等涉及到应搬迁的墓穴一律迁入当地新建的公益性公墓,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五)规范行政监管。
县民政部门要牵头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联合进行年检,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项收费标准要报经发改部门核准,并进行公示,接受本地村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或变相乱收费。
各镇要结合公益性公墓建设,认真做好乱埋乱葬清理工作。对擅自占用耕地兴建公墓和修建墓地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正在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恢复耕种。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7年1月1日—31日)。按照殡葬改革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殡葬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2月1日—6月30日)。2017年2月10日前,各镇公益性公墓完成选址工作,2月底前报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停车场修建和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住建部门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选址,国土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用地预审,林业部门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上报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2017年7月1日—15日)
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启用,落实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村组议事会、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切实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确保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墓地建设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和县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树立文明殡葬的社会风尚,引导农村干部群众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强化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土地手续;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面积;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选址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公墓单位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用品的销售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销售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各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四)强化责任考核。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奖惩。各镇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良性发展。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殡葬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加强督促检查。
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国土、住建、林业、环保等成员单位,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执行不力、进展迟缓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严重影响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大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有关工作部门, 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
共印110份,其中电子公文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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