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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74043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1-3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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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井城街道办事处,独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紫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麻尾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独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执行


                            独山县人民政府

20201130


独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及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筹全县个人建房与区域城乡总体发展工作,强化农村宅基地的各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十个一律”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973号)和《中共黔南州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南农领办20192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街道)及其它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部门职能,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参与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规划引领新农村建设,实现山水、田园、林地和村庄有机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各镇(街道):主要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开展宅基地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积极主动整合好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及镇综合执法机构等基层部门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监督执法;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及个人建房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地质灾害巡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落实台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采取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业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监督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五)县直各相关部门: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绿色、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指导建房户做好农房设计,新建房屋要与村庄设计相协调。司法、公安、住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依据贵州省、黔南州相关农村房屋建设面积规定执行。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无村民小组的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并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独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未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的,提供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4.拟建地块位置图(村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房屋原始照片(原住房正面、侧面照片、无住房的可不提供);

6.拟建地块周边可能存在纠纷对象签订的同意修建协议;

7.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8.村(社区)公示材料和相关印证图片资料;

9.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初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填写《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在《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2.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村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村民小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拟用地建房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复核。

3.审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对外受理窗口,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相关涉及部门对申请进行实地核查。

1)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集中受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

2)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答复申请人。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审批资料应当由镇级档案部门永久归档留存。审批情况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日前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须在2年内开工建设且应在开工前向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确定建房位置。

5.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6个月内向镇(街道)申请验收,镇(街道)在接到农户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不动产登记。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领取《独山县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也可待其建造的住房通过验收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选址不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村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7.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

1.个人新建、改建或扩建住房的,建筑风格必须与规划总体风貌相符;

2.申请另址新建住房的,需按程序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且申请建房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3.新建房屋应根据相关要求避开电力、供排水、输油管等通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控制建房距离。

(四)积极主动公开审批信息

各镇(街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公开平台,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切实做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请人名单、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村民监督。

  1. 加强宅基地批后管理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各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宅基地使用、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特别是前期开建工作的管理,将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要对外公布宅基地违法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农民未经审批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及时制止。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巡查监管,对宅基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做好巡查记录。

各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为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宅基地日常巡查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劝阻,将宅基地管理纳入绩效管理考核。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监察,严厉打击违建行为。一是逐步消化违建存量。各镇(街道)要对违法建房存量进行摸底核实,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逐步消化违建存量。二是严格管控违建增量。建立综合执法、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各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三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执法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镇(街道)辖区内发现的违建行为各镇(街道)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查处。

(二)强化属地管理,充实基层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和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南州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镇(乡、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职责,统一行使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建房的执法权,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各镇(街道)作为农村宅基地监管责任主体,要不断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和村(社区)管理、充实基层人员,强化规划管控和准入条件,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进入有序状态。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院坝会、宣传栏、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文件、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强化纪律作风,推动工作落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治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独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独山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2.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独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独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4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附件5

独山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独农宅字 独农宅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


年 月 日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镇(街道)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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