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井城街道办事处,独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紫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独山县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独山县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费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涉税信息交换、执法联动、齐抓共管的税费治理措施的总称。通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推动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协同监管、精诚共治转变,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县财政局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第五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创新宣传手段,突出宣传重点,拓宽宣传领域,不断提高税法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和诚信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第六条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改善纳税缴费服务和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落实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和措施,聚焦涉及实体经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公平待遇和弱势群体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办理从事客货营运车辆船舶年审时,加强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收的“一条龙”管理,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的信息传递,运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征缴建筑业的有关税款。
第八条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独山县支行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黔南银保监独山工作组等部门的协作机制,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服务。持续压实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职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强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代收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地方税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地方公共财力可持续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等部门在重点群体享受税费优惠等方面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职工参保、就业创业人员、用工人数、残疾人基础数据、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等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婚姻登记及户籍、不动产立案保全处置等信息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加强与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独山支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
第九条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等部门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耕地占用税等征收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转(出)让、耕地占用、矿业权出让、排污许可数据、环保行政处罚、污染物排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闲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信息共享。
第十条加强社会协同治税。充分发挥县工商联(总商会)、社团组织服务地方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中介和行业协会专业服务作用,联合开展诚信纳税模范宣传和偷骗税违法案件曝光,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发挥税费共治合力,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县公安局要增强涉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警税双方实体化、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二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重大税费违法行为纳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将纳税人缴费人履行税费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组织引导,按法定程序联合开展诚信纳税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应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单位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组织召开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布置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建立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参与的定期会商机制,分析重点行业税收和经济运行特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税费经济分析报告,围绕财源建设、产业发展、经济运行等重点,提出可行性建议举措。
第十五条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税费征管保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税费征管保障日常工作,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
第十六条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发挥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先行优势,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黔南州政务协同网,实施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交互。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共享平台和技术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负责根据贵州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政务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以及各部门业务需求,统筹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税费征管保障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共享交互方式,无偿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部门职责具体见附表。
其他部门应根据税费征管需要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
第十八条税费征管保障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征收信息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税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要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的产量监控系统或电子记票系统等,应当制定相应数据管理措施,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传递涉税信息。
第二十条涉税涉费业务协作、信息共享内容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二十二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和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工作,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发票违法行为线索。县公安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
第二十三条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提供涉税信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由县财政局统筹保障。
附件:独山县税费征管保障办法部门职责表
附件
独山县税费征管保障办法部门职责表
部门名称 |
部门职责 |
县发展改革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调度表,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按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相关商品价格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研发项目相关信息,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信息;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发放等信息。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成品油购销信息、进出口企业等有关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具有自备电厂企业名单、各月发电量等信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医疗器械和药品零售企业资格认定等有关信息。 |
独山供电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按使用性质分类的总用量、费用等信息。 |
县烟草公司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烟草销售的明细信息,烟叶收购计划信息,包含收购量、收购均价或总收购支付额信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查询纳税人卷烟订购等信息。 |
县教育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增减变化信息、私人办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线上)、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清册以及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人民法院 |
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司法拍卖、执行和解、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和解中的涉税收信息;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移送的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 |
县公安局 |
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对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移送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达到立案的及时立案查处,不够立案条件的及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对重大案件线索县公安局可以提前介入,与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共同研判,深度经营,联合打击;车管所接受驾培学校的学员报考信息,车辆注册挂牌的登记信息等;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查询住宿行业入住登记统计等信息。 |
县民政局 |
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及福利企业认定的有关信息;公益性捐赠信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查询涉税收自然人婚姻登记信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殡葬企业涉税等信息。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办理《就业创业证》人员信息,提供失业登记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等信息。 |
县医疗保障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信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及耗材采购情况;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信息;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财政局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县自然资源局 县属国有企业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国有资产房租赁收入信息,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报送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改制、资产处置所得情况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托管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土地转(出)让、划拨、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信息;矿产资源探矿证、采矿许可证及变更信息、资源开采备案信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查询涉税收企业、自然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等信息和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司法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新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信息、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涉税收等信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情况、新建商品房交易情况等信息。 |
县交通运输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信息,船舶登记信息,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大中修、公路建设的涉税收及招投标等信息。 |
县水务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水资源等其它信息。 |
县农业农村局 |
年初4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农用车的上牌信息,提供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审计局 |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审计发现的税收、发票等涉税收违法等信息。 |
县统计局 |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主要经济指标进展情况等信息,包含GDP增幅;在月度《经济要情》增加规模工业煤炭产量、规模工业发电量、规模工业用电量。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的有关信息;提供大型商业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动信息;提供商业体育比赛信息;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林业局 |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持有采伐许可证企业的木材采伐量以及新办森工企业的相关信息;按年度提供经营许可证的年审信息等其它相关信息。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项目和资金等信息。 |
州生态环境局独山分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环保违法处罚涉税收信息,包含企业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罚金额;提供新发放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
县乡村振兴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易地扶贫安置项目信息,包含易地安置项目名称、用地情况信息、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户数、产权登记办理情况;移民搬迁补贴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脱贫人口和检测对象名单等其它相关信息。 |
县投资促进局 |
每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等其它相关信息。 |
独山气象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卫生健康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登记信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核实纳税人独生子女相关信息;提供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等信息。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名单、身份证号码及就业等信息。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每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政府引进人才个人奖励、住房补贴、津补贴等信息。 |
中国人民银行独山支行 |
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协调独山县辖区各金融机构查询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往来信息;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等信息。 |
县总工会 县红十字会 |
每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提供公益性捐赠等信息。 |
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印发 |
共印110份,其中电子公文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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