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井城街道办事处,独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紫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相关
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双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贵州省军区《关于开展“同心向强·共卫国防”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相关精神,结合独山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双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双拥工作向战为战理念,巩固既有成果、优化制度机制、着力改革创新、提升工作质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顺应广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秉持体现尊崇、激励的政策导向,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营造尊崇军人、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坚持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分层次制定优待举措,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坚持分层分类精准服务管理,通过思想教育、正向激励、关爱帮扶、主动服务等方式,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树立良好形象,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政府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服务与备战共建。全力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氛围,提升双拥工作服务部队备战打仗的奉献率。
三、优待内容
(一)完善荣誉激励机制
1.及时悬挂光荣牌。新兵入伍半年内,属地镇(街道)及时采集信息,为军属家庭悬挂光荣牌;同时动态掌握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情况,对遗漏或破损的及时进行悬挂或更换,并建立工作台账和联系机制。[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加强走访慰问。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等活动,对退役军人家庭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传递党委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3.举行送迎仪式。新兵入伍时开展集中欢送大会;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开展返乡集中迎接仪式,并因地制宜召开座谈会、联欢会等活动,增强仪式感和荣誉感。[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邀请参加重大活动。县镇(街道)两级举办重大纪念活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优抚对象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尊崇军人、关爱军人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5.功勋业绩入史志。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县档案馆(县委党史研究室)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及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牵头单位:县档案馆(县委党史研究室);责任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6.立功受奖送喜报。按照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收到部队寄来的喜报后,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三等功及以上送喜报活动由县级组织,其他由镇(街道)组织及时将喜报送到军人家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关心慰问及宣传工作,并按照如下标准兑现奖励:荣立一等功者奖人民币200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人民币100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人民币1000元;获“四有”优秀军官、“四有”优秀士兵、“四有”优秀个人等奖人民币500元;荣获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后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一等功奖励标准;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7.强化荣誉宣传。鼓励县级媒体定期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征兵宣传短视频。每年“八一”前夕,县级新闻媒体对从本县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进行重点宣传,大力弘扬先进事迹。倡导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宣传立功受奖军人和优秀军人家属代表先进事迹,扩大荣誉优待范围和影响。[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健全生活优待制度
8.入伍士兵“三金”发放。县征兵办在每季征兵结束后,按规定将新兵名单导入惠兵“一卡通”系统,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上年度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艰苦边远地区补助金发放标准;县教育局在收到县征兵办提供的新兵名单后,负责完成新兵学历审核;县征兵办完成最终审核(系统与纸质一致)并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县征兵办在惠兵“一卡通”系统内选定的人员名单进行资金测算造册并及时将资金需求报县级财政,县财政审批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账户由银行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对接银行获取发放凭证。[牵头单位:县征兵办;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9.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月10日前与同级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比对后发现有服刑人员的,及时逐级报送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复后停发相关待遇;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刑人员做暂停取消处理,对死亡人员做减员处理,对正常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更新完善相关信息,确保优抚资金发放数据与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每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月优抚资金需求;每月20日前向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当月优抚资金能否正常拨付,对未能按时拨付的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优抚资金发放并录入直达资金系统。[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完善援助关爱帮扶制度。强化对接多方筹措援助关爱基金,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定期以县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筹集援助关爱基金,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及时开展帮扶,同时录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系统,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11.实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过世走访慰问制度。对执行我县殡葬改革政策的独山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役军人父母或配偶过世时进行走访慰问,资金保障方面在上级未明确有资金保障时,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12.实行重点优抚对象过世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所有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补助对象过世时(含领取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增发6个月的优抚补助资金作为丧葬补助;资金保障方面在上级未明确有资金保障时,应由县级财政予以解决(原已享受丧葬补助政策的对象,仍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13.实行退役军人过世丧葬费减免制度。享受优抚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两参”(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现役军人过世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火化费用;对退役军人火化后安葬在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公墓费用予以折扣优惠(“三属”、领取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三)推进养老服务优待
14.提升集中供养水平。各养老院、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1-6级残疾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集中供养;对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5.扩大优待服务范围。发挥老年服务组织作用,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现役军人父母、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16.拓展机构养老渠道。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现役军人父母、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加强住房保障优待
17.优先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退役军人家庭、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18.持续推进优抚对象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居民住房翻新改造工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按规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城镇居民住房翻新改造的优先办理。[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完善教育优待机制
19.子女入学入托及助学优待。独山籍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学校以及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其他惠民政策,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军烈属、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庭子女在本县区域就读幼儿园、小学阶段由县教育局优先安排入学,初中阶段实行政策照顾安排入学。[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六)强化医疗优待服务
20.提供就医优待服务。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急诊、危重病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后收费。[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1.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全县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优抚对象提供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2.鼓励开展优惠体检。鼓励光荣院或定点合作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岁农村籍生活补助对象、老年烈士子女等优惠体检,体检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3.落实医疗保险费用减免政策。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伤残军人、“三属”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等适用对象给予全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符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已由工作单位缴纳的不重复缴纳,也不另行补助)。[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各镇(街道)]
24.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优待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就医提供优惠优待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交通优待服务
25.落实交通依法优先。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场所设立军人依法优先购(退)票窗口、候车专区、进站通道等设施,军人依法优先(军人优先)标牌标语张贴位置醒目,军人服务窗口、等候专区设置合理。[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26.公共交通优待。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伤残军人证、现役军人证享受免费乘坐县内城市公共交通优待。[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八)旅游优待服务
27.辖区内旅游依法优先。辖区内各国有A级旅游景区设立军人、退役军人优先购(退)票窗口,军人、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军人、退役军人优先)标牌标语张贴位置醒目、合理,鼓励有条件的景区设立军人、退役军人等候区。[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8.辖区内景区旅游优待。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伤残军人证、现役军人证在辖区内各国有A级旅游景区享受免费入园或门票折扣优待(不含特许经营项目),鼓励各非公共旅游景点提供优先优待服务。[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九)加大法律服务优待
29.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同时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因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的军人军属,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道)]
30.组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充分发挥法律志愿服务队作用,支持律师或相关从业人员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调动参与服务优抚对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推进社会优待服务
31.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优待服务。倡导社会各类组织开展拥军服务活动,建立覆盖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服务在内的优待项目清单,实行目录式、动态化、规范化管理,纳入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比范围。[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32.深入开展志愿帮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和职能职责开展志愿帮扶活动。[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街道)]
33.做好其他社会优待。优抚对象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含褒扬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军人依法优先”服务窗口或设置醒目标识。出台惠民政策时,除正常享受普通市民的优惠政策外,对优抚对象给予必要的优待倾斜。[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十一)退役军人作用发挥
34.培育拥军支前队伍。将独山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爱国拥军促进会等社会组织,融入拥军支前志愿服务功能,根据志愿者特长分别编入拥军支前运输队、拥军支前医疗队、拥军支前救援队等,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主人翁作用。在各镇(街道)分别成立一支不少于 10 人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拥军支前志愿服务队),从后勤保障、备战服务等方面为驻独部队备战打仗作保障,探索社会化拥军新模式。[牵头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各镇(街道)]
35.拓展国防后备力量。积极开展以退役军人为主的民兵预备役训练工作,加强基层备战打仗能力素质提升,在担负备战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方面,发挥好助手和后备力量的强大作用,随时为拥军支前作准备,实现全民拥军支前工作目标。[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36.强化“兵”元素培育。按照“双拥模范县”荣誉周期制,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拥军优属先进个人(单位)、 拥政爱民先进个人(单位)、最美退役军人、创业就业之星、最美“兵校长”等表扬和选树活动(注:表扬和选树活动不发放荣誉证书、不授予荣誉称号,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和表扬,一般不印发文件。),不断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在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创业带动、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领域持续发力。引导社会力量关心关怀功臣模范,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十二)退役军人安置
37.开通安置绿色通道。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人社等部门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报到登记、保险接续、组织关系转接、出具户口手续、协助驾驶证(军照)换证等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
38.招录聘用定向倾斜。全省在招录公务员时,县级筹集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上报,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设置一定岗位定向招
聘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从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其中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
探索筹集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专项岗位,面向由政府以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招考(聘);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职务职级;要大力选拔培养退役军人作为村(社区)“两委”后备力量,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让退役军人有效施展才能,助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十三)就业创业服务
39.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聚焦构建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终身职业培训“四位一体”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开设机电、种养殖、家庭服务等特色培训班,完成每年度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对有就业意愿的推荐就业岗位不少于两次。根据市场需求和退役军人意愿,以企业“定单”为导向,根据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0.搭建岗位推荐平台。用好贵州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系统平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县内企业对接,采取点对点服务方式,适时向退役军人推送用工信息,每年举办不少于 2 期的“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通过“供需见面”,促进有劳动力退役军人家庭实现1户1人以上就业,提高退役军人家庭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四)优待崇军专题活动
41.关爱军嫂走访慰问。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开展以“情系双拥·关爱军嫂”为主题的走访慰问现役军人配偶相关系列活动,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切实提升军人军属的荣誉感、自豪感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妇联、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2. 军娃快乐童年活动。每年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同心向强·护航成长”拥军优属系列活动,走访慰问独山籍现役军人子女活动,营造关心关爱国防和军队、尊崇厚爱军人军属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各镇(街道)]
43. 现役军人家庭走访慰问。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开展好“四个一”(即:开展一次走访慰问、建立一张联心卡、发送一封慰问信、解决一批实际困难)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庭活动,切实增强现役军人和后方亲人的荣誉感、自豪感,激励现役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遇外出执行维和任务及相关特殊任务的,视情况及时入户走访。[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充分认识新时代新形势下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配合牵头单位进一步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落细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优待内容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开展相关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各级按照优待项目有关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并将相关优待内容纳入民生资金保障范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抓好本系统相关任务落实。
(三)营造尊崇氛围。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对优抚对象因违法、违规被惩处的,依法、依规对其优待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双拥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部门追责问责。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本意见出台后,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优于本意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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